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二十九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参与长江经济带区域经贸合作,增强市场集聚和辐射功能,建设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物流集散中心、信息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