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交流合作与航运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海事部门驻区工作机构应当会同边检、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驻区工作机构建立国际航行船舶联合登临检查工作机制,提高船舶出入境查验效率,便利船舶进出口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