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金融服务与财税管理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内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自贸试验区内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要求的企业,其真实、合法交易的外汇收入不需要开立待核查账户;自贸试验区内,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可以用于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鼓励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方式,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跨境人民币各类投资基金,按照注册地管理,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投资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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