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整合监管信息资源,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全程动态监管,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能力。管委会、驻区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