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六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