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五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省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税务、外汇管理等监管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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