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七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七条 海关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对油品、矿石等大宗商品和其他货物实行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管理。
境外进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可以先行入区,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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