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八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与贸易自由 第十八条 境外进入自贸试验区的货物,应当接受入境检疫。除进口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等重点敏感货物外,进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其他货物免于检验。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阶段申请预检验。经预检验合格的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次或者分批进入境内区外时,免于检验,由检验检疫部门一次或者分批核销。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流转的货物,以及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流转的货物(散装商品除外),免于检验检疫。
自贸试验区内可以建立第三方检验鉴定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货物进入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阶段申请预检验。经预检验合格的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次或者分批进入境内区外时,免于检验,由检验检疫部门一次或者分批核销。
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流转的货物,以及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流转的货物(散装商品除外),免于检验检疫。
自贸试验区内可以建立第三方检验鉴定制度,检验检疫部门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