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二十四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规定放宽原油、成品油资质和配额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取得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开展油品离岸和在岸贸易,在扩大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原油、成品油、保税燃料油、矿石等大宗商品交割、仓储、保税业务。
自贸试验区依托依法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展油品、矿石、煤炭、金属、液体化工品等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条件成熟时依法开展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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