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二十五条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大宗商品贸易与高端产业促进 第二十五条 境内外金融机构、金融技术企业、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境外企业可以依法参与大宗商品期货交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