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按照外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在外国(地区)设立,持续规范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划定的特定区域内从事除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之外的经营活动。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