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商事主体名称保留期为三十日;保留期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三十日。 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商事主体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保留期届满前,申请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六个月。 期限届满,登记机关不再保留该商事主体名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