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登记平台自主申报商事主体名称,登记机关不对名称进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凭申报后生成的名称保留单办理前置许可、商事登记等相关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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