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设立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相应的申请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相关许可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制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及文书格式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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