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商事主体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予以存档备查并按照规定公示: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商事登记联络员; (四)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主体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