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的登记机关,负责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商事主体登记、监督管理和服务。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不再核发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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