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商事主体自主申报登记制度,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申请人通过登记机关的电子化登记平台,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登记机关自主申报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信息变更、注销等事项,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和存档。 市、县(区)、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商事主体提供登记咨询、引导、协助办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