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1-08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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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除本规定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 第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三条 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一)服务... 第四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四条 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的外,其他审批...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五条 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如实际... 第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六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按照批准的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但属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 第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