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除本规定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