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三十一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另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