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三十一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另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