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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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
第二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
第三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
第六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
第七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
第八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
第九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
第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
第十五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
第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八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八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
中央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
第十九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九条 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
第二十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条 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
企业代...
第二十一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一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中央储备...
第二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
第二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
第二十五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
第二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
第二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各级...
第二十八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中央储备粮...
第三十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三十条 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中...
第三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三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
第三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三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
第三十五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粮食...
第三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三十六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情...
第三十八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
(一)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九条 动用中央储备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四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中国储备粮管...
第四十一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
第四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中...
第四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
第四十五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中央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
第四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
第四十八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
第五十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第五十一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第五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
第五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
第五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
第五十五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五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中央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第五十八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