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五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