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中央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