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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