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中央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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