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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