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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