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中央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代储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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