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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