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