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四章 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