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三十六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三十六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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