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七条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七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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