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

第七条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二章 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二)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三)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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