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