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做好其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房产、能源节约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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