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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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和谐...
第二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
第三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供热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
第五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技术,提倡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积极推进供热分户计量,提...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划分供热企业的...
第七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和农村社区配...
第八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用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
第九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供热企业申请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的,应当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在拨付供热经营设施建设资金前...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依法履行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服务...
第十一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现有住宅小区内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与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格式文本应当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三条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热用热...
第十四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采暖期为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五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
第十六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
第十七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
第十八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
第十九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
供热企业收...
第二十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热设施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检查和维...
第二十一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采暖期开始五日前,供热企业应当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抢修等工作。
在采暖期内,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
第二十二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导致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因其他原因导致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供热企业可以对其供热管道进行隔断处理,隔断和恢复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并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
第二十八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和受理投诉制度,公开供热服务投诉电话,供热期间...
第三十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采暖期间,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
第三十一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或者对供热企业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
第三十二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在采取整改措施后进行复测。在供热温度达标前...
第三十三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首次供热的住宅小区延迟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延迟的天数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四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供热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
第三十九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
第四十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四十一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