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临沂市供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