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五章 投诉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首次供热的住宅小区延迟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延迟的天数减收相应热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