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供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