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的数额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收费数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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