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七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供热分户计量、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的依据之一。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估结果,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