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监审,定期向社会公示供热成本,并根据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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