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在采暖期开始前及时足额交纳热费。用户与供热企业未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在七日内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以中止为其供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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