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优惠价格收取热费。采暖期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进行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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