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供热企业可以对其供热管道进行隔断处理,隔断和恢复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
供热设施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对用热设施进行隔断处理。用户可以自行隔断处理,也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实施,隔断和恢复费用由用户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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