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并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
(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四)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的热水;
(五)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擅自开启入户供热阀门;
(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
(三)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四)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的热水;
(五)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擅自开启入户供热阀门;
(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