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