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依法履行用户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