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临沂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用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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